遗赠与遗嘱冲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晚年再婚,再婚丈夫的子女均已成年,二人无共同后代,老人无直系继承人。老人名下原有房屋遇拆迁,享有一套安置房屋的购房权益。早年老人曾和两名孙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相关权益归一名孙辈,另一孙辈自愿放弃继承。多年后百岁老人由另一孙辈长期照料,老人不会写字,找人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全部财产赠与照顾自己的这名孙辈,立遗嘱全程同步录像留存记录。老人离世后,受遗赠孙辈独自操办丧葬事宜,随后起诉其余亲属,主张取得回迁房屋全部相关权益。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在先的财产处置协议可被后设立的有效遗嘱取代。早年协议仅为预先约定继承归属,属于遗赠性质,订立时不发生物权转移;被继承人生前有权通过新遗嘱进行变更,后成立遗嘱效力优先于旧协议。
2. 代书遗嘱轻微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法律设立代书遗嘱规范,核心目的是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完整立遗嘱录像、代书人出庭作证,足以佐证百岁老人意识清晰、自愿订立遗嘱,不会写字按手印可替代签名,细小形式瑕疵不否定遗嘱整体效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