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争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婚内购置房屋,当初借用女儿名义登记产权,后丈夫起诉女儿,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实际归丈夫所有,并办理过户至丈夫名下。不久妻子病逝,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父亲主张房屋是依靠自身单位福利补助单独出资,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女儿无权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阶段,男方主张单位福利购房补助为个人财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婚内取得的住房福利补助依法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由一方实际出资登记而改变共有属性。
2. 遗产分割应当先析产再继承。房屋一半产权直接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余一半属于过世女方遗产;女方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配偶、女儿二人平分该部分遗产,最终女儿取得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男方取得四分之三份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