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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老夫妻养育多名子女,家中长子终身未婚、没有子女,老人和其余几位姐妹先后离世。长子名下留有村内宅院五间正房,早年亲笔写下书面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家中三妹继承。多年后长子病逝,三妹持这份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独继承案涉房屋。其余所有兄弟姐妹,以及已经过世姐妹的子女,全部向法院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认可由三妹取得房屋,部分亲属因事未能到庭,也提前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了无异议的意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优先适用遗嘱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生前亲笔订立书面遗嘱,清晰写明遗产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文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情形,遗嘱合法有效,应当遵照遗嘱分配遗产。
2. 全部法定继承相关利害关系人均认可原告诉求。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本应由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但其余兄弟姐妹及代位继承的晚辈亲属全部放弃继承,不存在权利争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