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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补贴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早年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两子一女,前妻早逝,次子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留有孙子;后被继承人与现任妻子再婚。村里针对本村老果园相关人员每年发放 1500 元专项补贴,补贴发放至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补贴仍持续发放,多年来全部由再婚妻子领取。两名亲生子女起诉,要求自被继承人死亡次年起,每年补贴由四名继承人平分,每人分得四分之一。再婚妻子抗辩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自己再分割剩余部分,孙子认可依法法定继承。法院认定果园补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名继承人均分补贴,判令再婚妻子向其余三人返还已领取数年的对应补贴,后续每年补贴由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诉讼费由再婚妻子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果园补贴依附被继承人本村老果园人员专属身份发放,具备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妻子主张先分割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

2. 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次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规则,由其子直接继承次子应分得的份额。

3. 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继承份额均等,故每年补贴由再婚妻子、两名子女、孙子四人各分得四分之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4.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5.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