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婚内获批建造农村北房三间,共育三名儿子,丈夫去世且未订立遗嘱,长子起诉要求分得中间一间房屋。母亲辩称长子当年顶替父亲工作,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名下全部房屋份额要赠与次子;次子主张长子获得工作福利,老家房屋与其无关,且自身无其他宅基地、长期在案涉房屋居住,房屋应全部归自己;三子称西侧一间单独登记门牌号,该间房屋权属应归自己。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母亲,剩余一半作为丈夫遗产由母亲与三名子女四人法定均等继承;母亲自愿将自身全部房屋份额无偿赠与次子,该赠与合法有效。次子所称接班即丧失继承权、三子主张单间归其单独所有,均无法律或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最终确认各方房屋份额并分摊诉讼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农村婚内所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必须先分出配偶一半产权,剩余部分才是死者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继承份额均等。
2. 长子顶替工作、外出生活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仅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虐待严重等法定情形下才丧失,次子该抗辩无法律依据。
3. 母亲对自有房屋份额享有完整处分权,自愿赠与次子系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赠与合法有效,次子叠加继承份额与受赠份额,取得房屋绝大部分产权。三子仅凭户口拆分、门牌号区分不足以证明单间单独归其所有,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5.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