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账号继承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起诉游戏运营公司,请求继承已故儿子名下 87 个游戏账号,并要求平台配合变更账号实名认证至自己名下。被告游戏公司辩称账号、虚拟道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同时无法确认原告是否为唯一继承人,但表示法院认定可继承且原告为唯一继承人时愿意配合过户。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生前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书面自愿放弃全部继承权利,死者父亲早已去世,原告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死者注册账号时签署用户协议,约定账号、游戏数据、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属平台,玩家仅有有限使用权。双方均认可账号使用权可以继承。法院认定案涉游戏账号使用权属于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判令原告继承全部账号使用权,游戏公司限期协助变更实名信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游戏账号、虚拟道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但依据用户服务协议,数据、账号载体所有权归运营商,玩家仅享有带财产价值的使用权,该协议无违法情形,合法有效。
2. 账号虽绑定实名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但核心是财产使用利益,不属于法律规定专属于本人、不能继承的人身权利,结合《民法典》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款,账号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3. 网络游戏平台掌握账号管控权限,基于服务合同附随义务与诚信原则,在继承人身份明确、无约定禁止过户的情况下,负有协助变更实名认证、移交账号使用权的义务,被告庭审中亦同意配合,法院判决予以确认。
1.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