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04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共有物可分割且不会减损价值的,进行实物分割;难以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会明显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二、共有物分割行使条件
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设置不同分割门槛,按份共有自由度更高,无特殊禁止分割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基于自身份额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请求,不受限制;而家庭共有、遗产共有这类典型共同共有,依托特定身份关系形成共有基础,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分割,只有婚姻解除、遗产分配、家庭成员分家等共有基础消灭,或是本人身患重病、急需用钱等重大理由出现时,才能依法主张分割。即便此前全体共有人约定禁止分割,出现重大客观事由时,该约定也不能阻碍合法分割请求。
三、共有物具体分割方式
所有共有物分割均优先尊重全体共有人意思自治,由共有人自主商量分割方案,协商一致即可按照双方约定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法院结合标的物实际情况依次适用三种法定分割方式。第一种为实物分割,适用于可拆分、拆分后不会损坏物品价值和使用功能的财物,比如存款、多间独立房屋、粮食等,直接将财物拆分后分别归各个共有人所有。第二种为折价补偿,多用于房屋、车辆这类不可拆分的不动产与贵重动产,由其中一方取得共有物完整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按照共有物市场现价,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份额的补偿款,也是继承、共有物分割案件中最常用的分割方式。第三种为变价分割,在所有共有人都不愿意保留共有物、也无人有能力支付折价补偿款时,将共有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再将售卖所得价款,按照各自共有份额进行分配。
四、补充责任规则
一方面,分割过程中如果一方擅自分割共有物,或是无故提出分割请求给其他共有人造成财产损失,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共有物分割完成后,若分得的标的物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全体原共有人需要按照原有份额,共同分担对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