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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夫妻共育四儿子,夫妻先后离世,遗留村内三处宅基地房屋及名下银行存款。父亲生前亲笔写下家务分家协议,对三处老宅分别分给三名留在本地的儿子,明确案涉北房四间归本案原告小儿子所有。

小儿子自身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无宅基地及房产,依据一户一宅原则,起诉要求案涉房屋及全部存款归自己单独继承。

庭审中,其余三名被告答辩意见不一:大儿子同意房屋归原告、存款四人均分;三儿子主张自己长期照料患病父亲,赡养付出更多,且提交一份后期补录视频的自书遗嘱,视频里表示将其房产给三儿子的儿子;不认可分家协议效力,不同意存款均分;四儿子无房产可继承,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查明:案涉遗嘱录像并非立遗嘱当日同步录制,遗嘱存在程序瑕疵。最终法院认可分家协议效力,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存款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兄弟平均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父母生前自愿书写分家协议,是对自有房屋合法的生前财产处分,是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且多年实际履行,符合农村风俗习惯,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涉自书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遗嘱视频并非订立遗嘱当场录制,属于事后补拍,无法印证立遗嘱时老人真实意愿,遗嘱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推翻在先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

存款无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均分。分家协议仅对房屋作出分配,未约定银行存款,故存款按照法定继承,四名子女等额分割。

赡养多分主张未被支持。三儿子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存款,但未提交完整、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依旧均等分割存款。

【法条依据】

本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件发生时有效,现已废止,替换为民法典继承编):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