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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

遗嘱人因文盲、重病、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自行书写,口述遗产分配内容,由第三方见证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是法定六种遗嘱形式之一。

二、合法有效的双重条件(形式 + 实质)

(一)硬性形式要件(缺一即无效)

1. 现场必须 ≥2 名见证人全程在场 ,不能中途离场;

2. 由其中一名见证人担任代书人书写全文;

3. 写完当场向遗嘱人宣读,确认内容和口述一致;

4. 三方全部亲笔签字: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5. 遗嘱末尾完整标注年、月、日,只写年月或只写日期都不行。

(二)实质生效要件

1. 立遗嘱时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头脑清醒,能清晰表达自身意愿;

2. 内容完全出于自愿,无欺诈、胁迫、哄骗;

3. 见证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三类人员;

4. 仅处分本人合法财产,不处分配偶、他人财产;

5. 内容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对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见证人绝对不能是这三类人

1.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认知障碍者(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所有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

3. 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继承人配偶、子女、债权人、债务人、合伙生意伙伴等。

、实务高频无效 / 瑕疵情形

1. 见证人不合格:找子女、儿媳、亲戚做见证人,遗嘱整体无效;

2. 缺少签字 / 日期:代书人没签字、只写年份没写月日,形式瑕疵无效;

3. 遗嘱人处分夫妻全部共同财产举例:夫妻共有的房屋,丈夫单独立代书遗嘱写 整套房屋全部归儿子。丈夫只能处置自己 50% 份额,妻子那一半处分内容部分无效,不影响丈夫自有份额的效力。

4. 未公证无效民法典删除公证遗嘱优先规则,代书遗嘱只要形式、实质合规,不用公证也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