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再婚组建家庭。被继承人夫妻双方均已先后离世,二人父母也均早于本人去世。案涉房屋是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夫妻生前先后订立两份代书遗嘱:第一份为夫妻双方共同订立的,一致约定案涉房屋由次子单独继承;第二份为女方单独订立的,再次确认本人全部财产由次子继承。
次子依据两份遗嘱起诉其余三名兄弟姐妹,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诉讼费用由其余兄弟姐妹承担。三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与庭审,其中两名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提出多项异议:一是认为遗嘱不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原本打算将房屋留给原告的儿子;二是父母晚年主要由其他子女以及亲戚照料,并非由原告照顾;三是两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存在效力瑕疵;四是原告曾私下和其他子女协商房屋补偿款,侧面说明遗嘱并非父母真实意愿。
庭审中,原告申请第一份遗嘱的见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提交两份完整代书遗嘱、房屋产权证、死亡证明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三名被告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按照民事诉讼规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庭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2.案涉两份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合法有效。代书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与见证人签字、标注完整日期。本案两份遗嘱均满足上述全部形式要求,还有见证人出庭佐证,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生效条件。
3.被告口头质疑遗嘱效力,无证据支撑,不能推翻遗嘱。两名被告仅通过书面陈述怀疑遗嘱不是父母真实想法、遗嘱存在内容瑕疵,但没有提交任何录音、视频、书面证人证言等相反证据,仅凭主观猜测无法否定遗嘱法律效力,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4.遗嘱未公证不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现行民法典已经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效力平等,遗嘱无需公证也能生效,被告以遗嘱没有公证为由主张无效,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5.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直接导致遗嘱整体无效。即便单方遗嘱处分了配偶财产份额,也仅属于超出自身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不会导致整份遗嘱全部失效,结合本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遗嘱的事实,案涉遗嘱处分房屋的内容依旧有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