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死者生前与妻子共育两名儿子,死者父母均早已先于死者离世。死者离世后,依据国家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政策,其近亲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死者妻子年老无收入,且身患重病,急需抚恤金资金用于看病就医,但其长子无故拒绝在遗属待遇申领所需材料上签字,导致全体遗属始终无法正常申领案涉抚恤金。妻子及次子多次与长子协商,承诺抚恤金到账后均分对应款项,长子仍拒绝配合,还提出需先行支付钱款才同意签字,双方协商无果,妻子与次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抚恤金。
庭审中,长子答辩称: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且死者全部丧葬事宜、救护车相关费用均由自己独自出资办理,原告并未操办丧事,应当扣除己方丧葬支出后再分割款项,才同意分割抚恤金。
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社保部门档案查明:此前已有一笔丧葬费款项发放至死者原工作单位,且该笔丧葬费已由死者妻子领取。双方均认可丧事及急救救护车费用由长子支出,但原告不认可长子主张的全部丧事开支金额,同时提出长子收取的丧事礼金可抵扣丧葬花费。原告当庭仅主张分割抚恤金,不再主张分割已发放的丧葬费;长子也当庭放弃对已领取丧葬费的追索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死亡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与生活补助,是近亲属共有财产,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规则处理。法院依法将本案案由从继承纠纷变更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定性准确。
2.共有权人有权依法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原、被告均属于死者近亲属,均享有案涉抚恤金的共有权利,各方共有基础已丧失,且原告身患重病、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符合共有物分割的法定情形。
3.均等分割方案符合案件客观情况。本案三名近亲属均与死者存在同等近亲属身份关系,原、被告庭审中均一致同意抚恤金按照三份平均分配,该分配方案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合法合理。
4.诉讼费分摊兼顾双方过错。本案纠纷起因系长子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签字申领抚恤金,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令长子承担对应比例诉讼费用,符合过错方承担诉讼成本的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