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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女方与已故男子原为夫妻,被告系已故男子父亲。案涉房登记在已故男子名下,此前双方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讼,生效判决确认房屋由女方继承 70% 产权份额、男方父亲享有 30% 份额,房屋剩余贷款本息按 7:3 比例由二人分别承担。 双方无法就房屋折价补偿协商一致,女方起诉请求房屋归自身所有,由其向对方支付 30% 份额折价款,并要求对方配合过户、自行承担诉讼费。 法院组织举证质证,查明男子去世时还贷账户存有余额,男子离世后至庭审阶段,二人分别向还贷账户转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男方父亲未能举证证明装修、家具由其出资。法院考量女方占有更高产权份额且实际居住案涉房屋,认定可分割共有房产;因房屋尚有未结清贷款,暂不支持过户诉求,核算折价款并作出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本案属于按份共有物分割纠纷,前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双方 70%30% 的房屋产权份额,共有基础已丧失,女方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起诉分割案涉房屋。

2. 房屋由女方长期实际居住、所持产权份额更高,法院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现值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符合共有物分割兼顾使用现状、份额比例的裁判规则。

3. 父亲主张装修、家具由其出资,但未提交付款凭证、采购单据等证据佐证,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的资金利息、房屋占用费、养老账户返款等诉求,无充分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