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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处置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共育女。二人先后离世,双方父母均早已先于本人去世。案涉农村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丈夫名下,房屋为夫妻二人早年修建。儿子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管理修缮案涉宅院。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宅院全部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仅在电话中明确同意案涉全部房屋由儿子继承。本案无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宅院内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夫妻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二人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两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利。

2. 继承纠纷中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自行处分自身继承份额,女儿明确放弃自身可继承份额、同意全部房屋归儿子所有,该处分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3. 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被告书面 / 电话意见作出裁判,审理程序合法。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继承,原告长期居住使用案涉宅院、村内无其他宅基地,由其完整继承房屋符合农村 一户一宅宅基地管理原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3.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