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争夺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次女、三子。夫妻二人先后被评定为重度失能,后相继离世,二人父母均早已过世。案涉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订立任何合法有效遗嘱。两位老人重度失能后长期与三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诉讼中次女提出早年房屋拆迁时三子已多分安置面积,老人日常开销均自行承担,且老人生前曾口头表示案涉房屋归其所有,不认可三子应当多分遗产。长子与三子向法院起诉,仅请求法院确认各继承人对应的房屋产权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属于已故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无遗嘱,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三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整套房屋对应的遗产。
2. 两位被继承人均为重度失能人员,长期跟随三子共同生活,三子承担了更多日常照料、扶助赡养义务,依据法定继承多分规则,三子依法可以多分遗产,法院酌定其取得更高产权份额,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
3. 次女主张老人口头承诺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交遗嘱、完整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单纯口头表述不具备遗嘱法律效力,该抗辩无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4. 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次女反驳三子多分遗产、主张房屋全部归自身的抗辩主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1.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