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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案

【基本案情】

父亲未立遗嘱,母亲曾立自书遗嘱表示将其财产份额交由儿子继承。父母去世后,三个女儿均表示自愿放弃对父母房产的继承。三人签署的《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合法有效。原告儿子)与三位被告女儿)感情一向很好,但是由于几位被告长期不在北京,不满足到公证处公证的条件,因此为了依法办理遗产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此次诉讼,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母亲的遗产部分依法按其遗嘱处理,父亲的部分本应适用法定继承,但三位女儿皆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她们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该房产由儿子继承,同时由儿子承担诉讼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