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子女添附价值、公证放弃继承有效、父亲实际占有全部款项单独给付继承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为父女、姐弟关系,母亲去世,父母共有老宅拆迁取得总补偿款 871624 元,款项先转入弟弟账户、经姐姐保管,最终全部由父亲实际掌控。弟弟后期在老宅宅基地上出资修建附属房、硬化地面、库房,对应拆迁价值 162350 元。 母亲名下合计 23.4 万元存款由姐姐保管,其中 148651.42 元姐弟、父亲共同办理公证放弃继承;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存款内包含原告个人存款 3.2 万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拆迁继承款、拿回个人存款及对应继承存款。 三名被告抗辩房屋全部是弟弟出资建造、存款不存在原告个人款项。法院核查录音、聊天记录、拆迁公示、公证书后认定:弟弟后期添附部分拆迁款归其个人,剩余拆迁款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公证放弃继承未经撤销具备法律效力;3.2 万元为原告个人财产,父亲全额占有全部拆迁款与存款,由父亲单独承担给付义务。核算后父亲合计需支付原告继承款 96253.17 元、返还个人存款 32000 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宅基地老宅拆迁款区分原始共有与后期添附 房屋主体为父母婚内共同修建,对应的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婚后出资新建附属用房、地面、库房,属于子女个人添附财产,该部分拆迁补偿直接归出资子女所有,分割遗产时先行扣除。
2. 公证放弃继承效力优先 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证明效力极高,无撤销公证文书前提下,继承人对公证对应存款不再享有继承份额,事后反悔无法律依据。
3. 混同存款中个人资金可凭聊天记录单独析出 家庭存款混存于亲属账户,微信原始聊天记录清晰体现原告转交 3.2 万元交由母亲保管,该笔款项不属于遗产,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实际占有人父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4. 款项最终实际占有人承担全部给付责任 拆迁款、存款仅经姐弟临时流转,最终全部由父亲收取、支配,姐弟二人未实际占有受益,无需承担共同付款义务,全部款项由父亲单独支付给原告。
5.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份额均等 扣除配偶自有一半财产后,母亲遗产由配偶、三名子女四人平均分配,无多分、少分法定情形,每人继承份额均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