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有效,无遗弃、虐待等行为不丧失继承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聂某恩与前妻生育原告聂某光、被告聂某,离婚后单独取得案涉单位集资房产权,后与李某英再婚,李某英之子聂某星形成继父子关系。 2024 年 6 月 24 日聂某恩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写明案涉房屋由长子聂某光出资购置,房产、丧葬、抚恤金全部由聂某光继承。老人去世后,原告起诉:确认自书遗嘱有效、三名被告丧失继承权、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庭审中聂某、聂某星当庭自愿放弃继承;李某英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核查遗嘱原件、身份材料、房产证、婚姻证明等证据,认定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无证据证明三名被告存在虐待、遗弃、伪造遗嘱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丧失继承权的诉请,判决房屋由原告依遗嘱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生效法定要件全部满足 《民法典》第 1134 条规定自书遗嘱要求:全文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完整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标注日期,形式完全合法,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2. 丧失继承权有严格法定情形,不能随意主张 只有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 / 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这五类行为,才会丧失继承权。本案原告未举证三被告存在任一情形,该项诉请直接驳回。
3. 继子女、再婚配偶虽属于法定继承人,但遗嘱合法有效时无权分得遗产 李某英作为再婚配偶、聂某星作为继子,本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被继承人设立有效自书遗嘱将房屋指定原告一人继承,二人不再享有房屋继承权。
4. 部分被告当庭自愿放弃继承权不影响遗嘱效力 聂某、聂某星主动放弃继承是自身权利处分,即便二人不放弃,凭有效遗嘱也无法分得案涉房产。
5. 被告缺席审理不影响事实认定 李某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结合完整书证作出缺席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五类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无对应行为则不丧失继承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具备该形式即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