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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经济适用房,少数份额共有人拒不协商,法院判令其余共有人折价收购全部产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为多人共同购置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产权人之一王某乙去世,其母亲何某后续离世,引发多层法定继承。前案生效继承判决划分产权份额:三名原告合计持有绝大部分产权,被告王某甲仅享有1/96极小份额;其余全部继承第三人均书面放弃份额、无偿转让给三名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愿出资收购其名下微小产权份额,但被告始终拒绝配合。原告起诉,请求以 1875 元价格购买被告 1/96 份额,并确认整套房屋全部归三原告共有。 法院以房产证记载的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单价作为计价标准,核算被告对应份额价值为 1812.57 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法院判决三原告支付对应折价款后,整套经济适用房全部归三原告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按份共有物分割、收购规则 《民法典》304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部分共有人持有极少份额、拒绝协商转让,其余绝大多数份额持有人主张折价收购、完整取得房屋全部产权,有利于房屋整体利用、处置,符合物尽其用原则,法院可予以支持。

2. 经济适用房价值计价标准 本案不按当初低价购房成本计价,而是依据房产证备注的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单价计算房屋总价值,再折算极小份额对应价款,计价方式公平合理,兼顾被告份额财产利益。

3. 多层法定继承 + 全部其他继承人放弃份额 多位旁系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份额、无偿转给原告,原告实质上拥有房屋几乎全部产权,仅剩余被告微量份额阻碍完整办证、出售、居住使用,具备折价收购的现实必要性。

4. 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不提交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据生效继承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继承人放弃份额声明等完整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5. 裁判实操价值 此类判决解决实务痛点:微量份额持有人恶意卡壳,导致整套房屋无法过户、出售、抵押,法院通过确权 + 折价收购一次性化解共有僵局。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共有物;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折价归部分共有人,由取得产权一方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放弃继承、转让继承所得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