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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一套市区优惠福利住房,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生前身患疾病,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明确约定:自己享有的案涉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屋内全部家电家具等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全部由丈夫一人继承,其余亲属无权分割该财产。

妻子后续病逝,其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当庭明确同意房屋由丈夫单独继承;二人女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丈夫为完成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全部归自己继承所有,并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对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身名下财产。

2. 被继承人生前在公证机构全程见证下订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继承优先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3. 被继承人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当庭认可由原告单独继承房产,属于自愿处分继承权利;女儿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

4. 依据有效公证遗嘱,被继承人名下全部房屋产权份额均归丈夫继承,结合房屋原本归属,整套房屋最终由原告单独取得完整所有权,原告诉求法院应予全部支持。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