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银行个人借款及担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粤东某地一家农商支行与借款人陈某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发放 15 万元养殖周转贷款,借期 3 年,固定年利率 8.9%,逾期罚息上浮 50%,欠付利息可计收复利。同日陈某两名亲友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承诺对全部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担保;另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陈某以继承所得自有房产作抵押担保,担保最高本金 40 万元,但双方始终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银行足额放款后,借款人仅归还部分本金与利息,到期长期拖欠款项。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将借款人、两名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诉求:1. 借款人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2. 两名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连带清偿;3. 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三名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全程无出庭应诉答辩。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为各方真实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银行已足额发放贷款,借款人逾期不还本付息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清偿全部剩余本金、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合同约定对欠付利息计收复利符合金融借贷规范,法院可予以支持。
2. 两名保证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保证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实现债权各项费用,保证期限覆盖本案债务,借款人违约后,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两名保证人全额代偿,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3. 房产抵押权设立存在法定瑕疵。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本案仅签署抵押合同、未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无权主张对案涉房产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项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4. 三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完整证据缺席裁判,全部败诉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建筑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需承担清偿、罚息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利息、返还本金,逾期还款按约定支付罚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单独起诉保证人全额偿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