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二人与弟弟房屋共有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二人先后病故,遗留两套房产,法定继承人为两名女儿、一名儿子,三人未发现父母留有遗嘱。姐弟三方共同签署《房产继承协议》,明确两套房屋全部由三人平均继承,每人各持有三分之一产权;同时约定,为简化后续出租、出售流程,两名女儿暂时向不动产部门作出放弃继承、赠与份额给弟弟的书面承诺,仅用于过户手续,不产生真实放弃产权的效力,过户全部税费由弟弟承担;房屋出租、售卖所得收益,弟弟收到后五日内均分三份,分别转给两名姐姐。 协议签署完成后,两名姐姐依约配合弟弟,将碑林区这套住宅单独变更登记至弟弟一人名下。多年后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矛盾,弟弟主张不动产登记证书仅记载自己名字,房屋完全归其个人所有,拒绝承认两名姐姐的共有份额,也不配合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两名姐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各自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所有权,判令弟弟配合办理共有不动产变更手续。庭审中姐弟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估值,姐姐方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完整继承协议、不动产登记档案作为证据。弟弟当庭辩称当初签署协议仅为完成过户,自己并未认可姐姐享有实际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三方自愿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系全体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姐弟三人具备完整约束力。
2. 不动产登记仅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三方内部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约定。本案过户至弟弟一人名下,是三方为简化交易流程达成的变通安排,协议明确约定不改变实际共有份额,不能仅凭房产证登记人认定房屋单独归弟弟所有。
3. 协议清晰约定三人等额按份共有案涉房屋,原告主张确认各自三分之一产权、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共有过户登记,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 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过户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弟弟全额承担。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