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太与四名子女法定继承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郭老与妻子郭老太婚后通过单位房改购置一套 74.87㎡住宅,登记在郭老名下,二人共育四名子女。2019 年郭老病逝,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长女三十多年前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长期断绝和家里的联系,郭老晚年直至病故全程未履行赡养照料义务;其余三名子女常年照料父母,庭审中三人一致自愿放弃自身全部继承份额,无偿转给母亲郭老太,不索要任何补偿。 郭老太起诉要求整套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同意按照房屋总估值 44 万元,给失联长女对应份额补偿,但主张其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大幅少分遗产。开庭时长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其余子女及代理律师到庭应诉,各方对房屋价值、房屋归属方案无异议。 原告提交死亡证明、房权证、早年报警记录、既往民事判决、多年缴费票据等证据,证明长女多年失联、未承担赡养责任。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房产为夫妻婚内共同房改房,房产一半产权直接归郭老太个人所有,剩余50% 属于郭老的法定遗产,由配偶、四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
2. 三名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母亲,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
3. 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却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长女数十年失联,从未照料患病离世的父亲,法院据此大幅缩减其可分得遗产比例,仅判决少量补偿款,符合《民法典》继承编公平原则。
4.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婚内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分割遗产,应当先分出配偶一半财产,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