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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的房产赠与,赠与人年老丧失自理能力,能否撤销收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早年将自有房产公证赠与孙子,并且完成过户登记;数年后老人年迈重病、无人照料,孙子拿到房屋后对老人态度冷淡、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想要起诉撤销赠与、收回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便赠与财产已经过户登记也不受影响;公证赠与仅排除任意撤销权,无法排除法定撤销情形。

孙子对老人负有赡养责任却拒不履行,满足法定撤销要件,老人可向法院起诉撤销整套房产赠与,判令孙子将房屋重新过户返还至老人名下,不受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