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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恶意隐匿、转移遗产房产,分割时会不会少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过世后,一名子女私自藏匿房产证、隐瞒房屋位置,甚至偷偷将房屋短期过户至亲戚名下,独占房屋租金收益,刻意阻碍其他继承人继承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编司法解释明确,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

恶意霸占、转移、隐匿遗产房产的继承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结合侵占时间、获利金额、阻碍程度,依法对其大幅少分房产份额,同时判令其返还私自收取的租金、占用费等全部不当收益;情节严重转移资产的,还可能面临民事诉讼中的罚款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