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共有房产,一方独占居住,其他继承人能否索要占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多位子女共同继承父母遗留房屋,房产未做分割过户,由其中一名子女独自长期居住多年,各方从未约定居住租金。后续兄弟姐妹关系失和,其余继承人起诉,要求独占房屋的子女支付长期房屋占用使用费,居住子女辩称同为遗产共有人,亲人之间居住无需付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继承所得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部分共有人单独占用整套房屋,剥夺其他共有人收益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受损共有人有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亲人之间默认无偿居住仅依托和睦亲情基础,不代表一方可永久无偿独占共有房产。独占房屋的继承人需参照同地段同户型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其他继承人所持产权份额比例,支付对应期间的房屋占用损失;其余继承人可同步起诉要求析产分割房屋、办理不动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