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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仅由部分家庭成员签字,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主张协议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庭共有房屋面临征收拆迁时,部分家庭成员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继承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独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擅自确定补偿方式、安置房面积及补偿款项,事后其他家庭成员以不知情、未同意为由,主张拆迁协议无效,要求重新分割拆迁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对不动产作出重大处置行为,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权利人方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核实全部权利人身份及授权手续。

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全体共有权利人、全体继承人共同享有,部分家庭成员未经授权、擅自单独签署拆迁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其他家庭成员事后明确不予追认,该拆迁协议对未签字、未授权的权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依法起诉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属于自己份额的拆迁安置房、补偿款及各项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