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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仅签字未写年月日,是否完全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自行书写遗嘱内容、亲笔签名,但疏忽未填写立遗嘱的年份、月份、日期,继承人之间就该自书遗嘱效力产生巨大争议,一方主张缺日期直接无效,一方主张内容真实应当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年月日是自书遗嘱的法定必备形式要件,目的是确定遗嘱订立时间、区分多份遗嘱先后顺序、证明遗嘱人当时状态。

未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不能作为房产分割依据,案涉房产需按照法定继承,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依法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