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配偶得知后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若购房人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过户,购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房屋无法追回,受损配偶只能向擅自卖房一方追偿损失;若尚未过户或购房人存在恶意知情,配偶可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