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房产由某一子女继承,其他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能否主张必要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订立遗嘱,将名下唯一房产指定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儿子继承,却未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残疾女儿保留任何份额。父母去世后,女儿以遗嘱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房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因此,该遗嘱中涉及房产的部分并非全部无效,法院会先为残疾女儿保留必要的房产份额(通常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