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法院查封,权利人能否通过确权诉讼解除查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第三人购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就被法院查封,实际权利人能否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解除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实际权利人可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排除执行。单纯的确权诉讼通常无法直接解除查封,需结合执行异议程序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