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相关法律服务>
房产继承案例>
房产继承知识点>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遗嘱是否全部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未给家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保留必要遗产,该遗嘱是否整体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遗嘱未保留特留份的,并非全部无效,而是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处理遗产时,需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出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方案执行。若遗嘱处分的财产不足以覆盖特留份,则遗嘱中对应部分的处分内容无效,遗产优先满足特留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