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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危机解除后是否仍然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在病危时订立了口头遗嘱,后续病情好转并康复,该口头遗嘱在其去世后是否仍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口头遗嘱仅在被继承人处于生命垂危等无法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有效;一旦危急情况解除,被继承人具备订立书面/录音录像遗嘱的能力时,原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若被继承人后续未订立新的有效遗嘱,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