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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早年立了公证遗嘱,晚年又写了自书遗嘱,以哪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早年办理了公证遗嘱,晚年又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应如何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行法律已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因此,只要被继承人订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使晚于公证遗嘱订立,也以最后这份自书遗嘱为准。但如果自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内容违法或订立时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公证遗嘱的内容仍可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