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能否追回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不知情的配偶能否起诉追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过户登记),配偶无权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处分的一方主张赔偿损失;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未支付合理价格、未办理过户),配偶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