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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能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出租期间,房东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承租人能否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房东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无权主张房东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仅能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