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另一方能更改遗嘱内容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二人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约定房产由儿子继承,后丈夫去世,妻子又单独订立了一份新遗嘱,约定房产由女儿继承,哪份遗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仅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
例如,老夫妻共同遗嘱约定房产由儿子继承,丈夫去世后,妻子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其新遗嘱中对丈夫份额的处分无效,仅对自己的一半份额有效,最终儿子可继承丈夫的一半份额,女儿继承妻子的一半份额。
实务中,共同遗嘱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无权单方变更、撤销涉及去世一方财产份额的内容;仅能对自己享有的份额重新订立遗嘱,新遗嘱与原共同遗嘱抵触的部分,仅在自身份额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