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他人房产,继承人能主张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在世时,将名下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老人去世后,子女以保姆“欺诈、胁迫老人”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继承人仅能在特定情形下主张撤销赠与。
例如,老人赠与房产时神志清醒,是自愿办理的过户登记,子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姆存在欺诈、胁迫行为,那么在房产过户后,赠与行为已完成,子女无权主张撤销,房产归保姆所有。
实务中,继承人主张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证据的,法院会驳回继承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