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后又处分房产,遗嘱中房产部分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部分老人订立遗嘱约定房产由子女继承后,生前又将房产出售给他人或赠与他人,此时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的内容是否仍然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死亡时仍属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例如,老人立遗嘱约定房产由儿子继承,之后又将房产出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在老人去世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已不属于老人,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的内容,视为被自动撤回,儿子无权依据遗嘱主张继承该房产。
实务中,遗嘱订立后遗嘱人自行处分遗嘱中房产的,处分行为本身即导致遗嘱对应内容失效;房产已通过买卖、赠与、拆迁等方式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的,继承人无法再依据遗嘱继承该房产,仅能就遗嘱中未被处分的其他遗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