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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的房产,继承后能直接赶走居住权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同时为再婚配偶设立了居住权,儿子继承房产后,能否以产权人身份要求再婚配偶搬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司法裁判统一规则: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不影响已合法设立的居住权效力;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继承人无权单方解除居住权或要求居住权人搬离,仅可在居住权消灭后完整行使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