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认购书、预订协议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认购协议若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起诉前补办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则可以认定协议有效。若认购协议仅为预约性质,未包含买卖合同核心条款,一般不直接按无效处理,但购房者可据此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