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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擅自出售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有房产归婚生子女所有,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至子女名下,离婚后其中一方临时反悔,私自将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房屋对外出售并办理产权过户,子女与另一方配偶能否起诉追回房产?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属于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区别于普通无偿赠与,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后,赠与约定一般不得单方任意撤销。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则:如果购房人购房时善意不知情、支付了正常市场购房对价、且已经顺利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购房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子女无法直接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卖房的父母一方主张全额赔偿损失;

如果购房人并非善意(知晓离婚房产归孩子的约定、明显低价交易、未完成过户),另一方配偶及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配合恢复原有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