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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有房产,不知情配偶能否起诉撤销抵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私自将共有房产向债权人设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不知情的配偶发现后,能否起诉要求撤销房产抵押、追回房屋完整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设立抵押等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抵押权人构成善意取得,配偶无权撤销抵押、追回房屋:(一)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房产为夫妻共有、抵押未征得全部共有人同意;(二)主债权真实合法、对应的抵押担保对价合理;(三)已经依法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若债权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比如明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抵押、未进行实地核验与权属核查、抵押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未实际出借对应款项),不知情配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撤销不动产抵押登记,恢复房屋无抵押的原始权属状态,还可就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向擅自处分房产的配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