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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加名后还能单方撤销赠与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于维系感情,自愿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配偶姓名,变更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后续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反悔,还能否起诉撤销当初的加名赠与、收回全部房屋产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办理配偶加名变更登记,本质属于不动产物权赠与行为。

一旦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配偶被正式登记为房屋产权共有人,赠与行为已经依法履行完毕、物权已经发生转移,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无法单方要求撤回加名、独自占有全部房产;

仅在极特殊法定情形下(受赠配偶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等重大过错),赠与人才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赠与、重新确认房屋产权份额;

若无上述特殊情形,房产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结合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双方过错程度、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公平酌定双方的产权分割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