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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办理过户能否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交付房屋,买方已实际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卖方反悔,以未办理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方能否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本集体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集体利益,即合法有效。

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仍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物权变动不发生效力。因此,买方不能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可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配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的,会依法支持该请求;若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登记,可判令卖方在符合条件时配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