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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善意买受人能否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其他共有人得知后,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屋,此时善意买受人能否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该条款为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若买受人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受让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支付了合理市场价格、已完成产权登记,即使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买受人仍可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起诉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其他共有人无权追回房屋,仅能向擅自处分房屋的共有人主张赔偿损失。若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如明知房屋为共有财产仍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登记等,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