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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承担,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取得房屋的一方长期未办理过户,另一方事后反悔,以未办理过户为由主张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约定方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属于债权性质,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仍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约定方不能直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而应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判令另一方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会依法支持该请求;若房屋存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形,可在清偿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