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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现实中,不少人因购房资格、贷款限制等原因选择“借名买房”,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以他人名义登记房产,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当登记人反悔,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名买房协议本质上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仅在协议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只要借名买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即为合法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协议主张登记人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

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因为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登记人在法律上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此时实际出资人正确的维权路径是: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登记人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无法过户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登记人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