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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份额,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不少老人订立遗嘱时,出于个人偏好或对特定继承人的不满,完全不给家中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孙辈、重度残疾子女、年迈无收入的父母)预留房产继承份额,认为自己有权自由处分财产,遗嘱就应完全按内容执行。但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限制了遗嘱自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遗嘱规避。即便遗嘱中未为这类继承人预留份额,相关内容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会依法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再按照遗嘱的其他内容分割剩余遗产。

司法实践中,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需结合继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来源等综合判断:比如未成年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退休金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年迈父母等,均属于此类主体。“必要的遗产份额”则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继承人的实际需求、遗产的价值等因素确定,通常能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

若遗嘱未预留必要份额,相关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张遗嘱中该部分内容无效,要求为自己保留相应的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若发现遗嘱存在此类情形,也可主动提出异议,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