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里给房不给配偶,这样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不少老人晚年再婚,担心自己先走之后,名下婚前个人房产全部被再婚配偶拿走、自己亲生子女最终一无所有,于是专门订立遗嘱,明确约定:自己名下所有房产,全部只由亲生子女单独一人继承,再婚配偶一分钱、一份份额都无权继承。很多人质疑,这样完全排除配偶继承权的遗嘱,到底能不能算数、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遗嘱自由相关规则,只要房产属于订立遗嘱人个人单独所有的婚前私人财产,老人完全享有自主处分权,有权通过遗嘱,指定房产只留给自己亲生子女继承,直接排除再婚配偶、其他任何人的继承份额,这份遗嘱约定合法有效,再婚配偶无权提出异议、争抢房产。
但如果房产属于老人和再婚配偶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老人仅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份额,遗嘱中擅自处分配偶另一半产权的部分,会直接认定为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同时法律有特殊的倾斜保护规则:如果再婚配偶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任何生活来源,完全依靠遗嘱人扶养生活,哪怕遗嘱中没有为其预留任何财产份额,法律也会强制判决,为弱势配偶分割出必要的遗留扶养份额,保障其基本晚年生存,剩余房产部分,依旧按照遗嘱内容交由亲生子女继承执行。
订立这类遗嘱之前,务必先厘清房屋产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避免遗嘱部分无效埋下隐患;同时提前做好财产安排与养老规划,既保障亲生子女房产权益,也妥善兼顾晚年配偶基本生活,减少身后遗产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