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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房产,怎样订立才能合法有效、不被推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不少父母为了提前安排好身后房产归属、避免子女争夺家产,会早早立下遗嘱,指定房产由特定子女一人继承。但很多自行书写、口头约定的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在法庭上直接被认定为无效,最终还是回归法定继承,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的最新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都是法定认可的遗嘱形式,不同遗嘱都有严格的生效必备条件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笔全文手写、亲笔签名、完整注明年月日,全程无他人代笔、无涂改篡改;

2.代书/打印遗嘱:必须全程有2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所有见证人全程签名,标注准确订立日期;

3.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要清晰记录遗嘱人和2名以上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肖像,明确订立具体年月日;

4.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即时失效。

遗嘱无效、大概率被法院撤销认定的常见雷区:遗嘱订立时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欺诈胁迫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见证人属于继承人或是和遗产分配有利害关系、遗嘱缺少法定签名和日期要件、后续订立多份遗嘱内容互相冲突。

想要遗嘱万无一失、顺利落地执行,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全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订立过程佐证;单独写明房产仅归己方子女个人继承、与配偶无关,彻底规避子女离婚被分割的风险;订立完成后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同时可以同步交由专业机构、见证人备案留存,去世后继承人可直接凭有效遗嘱办理房产继承过户,彻底杜绝后续家庭继承纠纷。